翻开被告人吴某的履历,不尽被他“显赫”的人生经历吓到,1995年就因偷盗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监狱消停了十个多月后便脱逃出狱,随后被望江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2005年又因故态萌发再次盗窃相继被枞阳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在班房里板凳还没坐热,对脱逃驾轻就熟的吴某再次故技重施,同年被庐江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014年吴某又因盗窃分别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刑满释放。
释放后短短一个多月,吴某又疯狂作案十二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767元。后案发被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